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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3,侵上訴,520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泉鋒 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忠義 選任辯護人 吳鎧任律師(法扶律師)       張嘉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9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何泉鋒、劉忠義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何泉鋒、劉忠義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均應依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20號、11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調解筆錄所示之調解條件履行;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開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二、原審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09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泉鋒、劉忠義均犯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2人於收受該判決正本後,以原判決量刑(含是否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緩刑等規定之適用)部分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並經本院當庭向被告2人及辯護人確認上訴範圍無訛(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54頁至第156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2人顯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含是否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緩刑等規定之適用)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予爭執,亦未提起上訴,依前開規ꤊw,本院爰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含是否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緩刑等規定之適用)部分加以審理。 三、經本院審理結果,因被告2人僅就原判決量刑(含是否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緩刑等規定之適用)部分提起上訴,業如前述,故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 四、本件被告2人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認罪,並已與告訴人甲女(下稱告訴人)調解成立,目前均有按期給付調解金額,希望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等語。 五、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又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是該條所謂犯罪之情 狀,乃泛指與犯罪相關之各種情狀,自亦包含同法第57條所定10款量刑斟酌之事項,亦即該二法條所稱之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9條修正立法理由稱:「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等語,亦同此旨趣。從而,審判法院此項自由裁量職權之行使,倘無明顯濫權或失當,應予尊重,無許當事人依憑主觀任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審判法院於裁判上適用第59條酌減其刑時,自應就犯罪一切情狀( 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如其程度達於確可憫恕,非不得予以酌減。本院審酌被告2人對於告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固無足取,然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時,未能深思熟慮,僅因一時衝動而對告訴人性交,然並未以暴力之方式傷害告訴人,是因一時失慮致肇本案犯行;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終知悔悟,且均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有持續履行調解內容之分期給付,有原審法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20號、11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調解筆錄1份( 見原審卷三第181頁至第183頁),原審向告訴人詢問調解履行情形之111年11月3日、111年12月7日、111年12月13日、112年1月11日、112年5月16日電話紀錄表(見原審卷三第193頁、第197頁、第201頁、第223頁、第255頁),被告何泉鋒提出之轉帳明細表(見原審卷三第357頁至第379頁,原審卷四第37頁、第39頁)以及被告劉忠義提出之存匯明細、轉帳明細表(見原審卷三第243頁至第249頁、第291頁至第294頁、第391頁、第403頁,審卷四第43頁、第44頁、第51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2人已盡力彌補其所犯之過錯,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2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見原 審卷三第182頁);再者被告2人犯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犯罪情節相較,仍有法重情輕之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有堪予憫恕之處,是本院認就被告2人犯強制性交罪,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就被告2人所犯之罪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⑴法院於法定刑內處被告以刑罰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明定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注意之事項,此所謂犯罪後之態度,包括被告於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查,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且持續履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內容之分期給付,已如前述,是被告2人犯罪後之態度較之原審已有不同,其量刑基礎即有不ꘊP,應予差別處遇,原判決於量刑時未及審酌此項有利於被告2人之科刑情狀,其量刑自非允當;⑵被告2人有上開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狀,原判決未及審酌此情,致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有未洽。被告2人上訴意旨以其等認罪且目前均有按期給付調解金額,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之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2人為逞一己之私慾,對於有同校學姐、學弟情誼,並因信任而同意被告2人在租處留宿之告訴人,竟均無視告訴人之自主意願,恣意以壓抑告訴人性自主之自由意志之手段,違反告訴人意願而對其為強制性交,戕害告訴人而使其承受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遭受侵犯之苦痛,然念及渠2人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可憑,素行尚佳,並斟酌被告2人實行本件犯罪之手段,尚非對告訴人施以凌虐及造成身體傷害之嚴重程度,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終知悔悟,且均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有持續履行調解內容之分期給付,容見 有對告訴人為實質補償之心意,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2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復兼衡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婚姻、家庭、工作、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86.48.13.25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2093365.A.91C.html
noah5566: ! 180.176.68.101 07/27 23:18
Khandraa: 何泉峰 劉忠義 211.78.44.103 07/27 23:18
AgentSkye56: 忠義!!打球啊 101.10.0.145 07/27 23:18
Khandraa: 鋒 211.78.44.103 07/27 23:19
Kroner: 蔓越莓推薦 112.214.206.44 07/27 23:19
blue999: 忠義的忠義呢? 1.162.245.6 07/27 23:19
u92202: 何泉鋒、劉忠義 39.10.25.56 07/27 23:19
tn00210585: 各位觀眾,緩刑啦,讓我們期待下一位 42.72.132.207 07/27 23:19
Chricey: 馬卡 112.293.206.74 07/27 23:19
tn00210585: 受害者,謝謝立委,謝謝司法,台灣太 42.72.132.207 07/27 23:20
tn00210585: 棒啦 42.72.132.207 07/27 23:20
rushfudge: 她男友人呢 36.232.61.165 07/27 23:21
Kroner: b群 112.208.206.118 07/27 23:21
jam42207: 貼這個要幹嘛0.0? 61.228.138.70 07/27 23:22
alex00089: 全名!? 42.77.39.136 07/27 23:24
UshioSarina: 樓上,判決書都是全名好嗎 111.243.69.118 07/27 23:26
Kroner: 魚油 112.328.206.19 07/27 23:26
YOLULIN1985: 一審有遮名字,上訴才有全名 36.236.188.41 07/27 23:27
k44754: 掰,被會吉 180.217.156.47 07/27 23:29
gotopark: 那所學校的? 39.10.8.224 07/27 23:32
Chricey: 鋅功效 112.230.206.41 07/27 23:32
YOLULIN1985: 沒寫 36.236.188.41 07/27 23:36
kk780712: 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吧? 42.76.241.41 07/27 23:36
zakijudelo: 司法院網站上可查,但隨意公布很像也 101.12.103.150 07/27 23:42
Kroner: 含鋅食物 112.196.206.216 07/27 23:42
zakijudelo: 有個資問題 101.12.103.150 07/27 23:42
lkkgotyy: 性騷青鳥會哭個資法 172.56.25.222 07/27 23:47
zakijudelo: https://bit.ly/3WeTVlu 101.12.103.150 07/27 23:47
Chricey: gaba是什麼 112.174.206.185 07/27 23:47
zakijudelo: 參考看看 101.12.103.150 07/27 23:48
YOLULIN1985: 這就是我不貼完整判決書的原因XD 36.236.188.41 07/27 23:48
ericleft: 判決就是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以查閱 114.44.147.84 07/27 23:53
Chricey: UC2推薦 112.277.206.165 07/27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