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ira1990 (這不是來了嗎?)》之銘言:
: 當時法律學者說
: 感情不歸法律管、除了刑法還有民法制裁
誰說已婚者跟別人上床,一定是基於感情??
通姦是啥??
有插進去,才叫通姦
插是什麼? 是不是性行為?
身體自主權是不是憲法保障權?
性行為是不是身體自主權的一種?
那你婚姻關係是啥? 民法啊
身體自主權是啥? 憲法保障啊
民法高於憲法嗎?? 不可能吧
那自然通姦除罪本就是法理基礎上的實際觀點
那,破壞婚姻的各種行為,自然就是回歸到民法去求償啦.
: 但是既然要和一個人結為夫妻,自己選的也該負責吧
: 不愛了就自己想辦法談好結束掉這段感情
: 通姦除罪化不就是告訴有錢人: 只要有錢,人妻隨我玩、隨我X
你有多少錢?
一年賺幾個 GDP ??
: 而且民事法官最後衡量情節及雙方背景
: 賠償幾乎不會超過100萬
因為是一堆窮人,去玩弄窮人的人妻(夫)的啊
: 有時候甚至30.40萬而已
: 這樣根本沒辦法保障被綠的一方阿
: 把通姦除罪化是不是太草率了?
保障啥??
法律有保障賭輸的一方啊??
先顧好自己吧~~~
你的XX 不一定是你的XX,(XX請自行帶入)
但你的錢一定是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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