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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看電影將手伸進褲子裡 前女友指控他性侵無罪理由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前女友小美(化名)指控他在看電影時將手伸進她褲子
內指侵,新北地院審理後,因證據不足及證人陳述不一為由,判決阿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檢方指控阿德與告訴人小美在110年9月12日晚間於永和喜樂時代影城看電影時
,因強制性交意圖違反小美意願,強行伸手進入小美的褲子內,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然
而,阿德在法庭上堅決否認相關指控,並辯稱未曾強迫小美。
根據證人及告訴人小美的證詞,事發當晚她描述遭到阿德侵犯的經過「我就不懂為什麼看
電影看到一半,然後他就突然伸進來,然後我就已經說不要了,然後也有推開他的手,然
後還是沒有用,然後男生本來力氣就比較大,我就也沒辦法真的反抗。」但小美後來的行
為卻顯示出與其陳述存在矛盾,甚至在案發後的幾天內仍與阿德保持密切互動。法院認為
,這樣的反應與一位受害者的行為不符,顯示其指控的可信度不足。
辯護人更指出,阿德與小美於110年8月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於110年9月12日之前與小
美已多次出遊、牽手擁抱互動親匿,兩人還於翌日到臺北兒童新樂園遊玩、小美更依偎在
阿德肩上互動親暱,之後於同年月16至18日小美還和與朋友前往臺中找阿德和另名友人遊
玩3日,其後於同年9至11月間兩人還是繼續見面,正常出遊、對話及互動親匿,甚至維持
男女朋友關係,小美完全不似遭性侵害之被害人反應,且小美亦從未以當面或對話提到阿
德有對其性侵害之情事,是其指訴自屬有疑。
法院還指出,小美在事件後的社交媒體貼文與其指控存在不一致,且臺大醫院的診斷結果
未能直接證明其精神狀況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進一步削弱了檢方的指控。
法院強調,依據法律原則,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應依法宣判
無罪。雖然可採用間接證據,但必須達到一般人無懷疑的確定程度。法官認為,告訴人的
陳述存在較大的虛偽風險,缺乏足夠的補強證據來支援其指控,因而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有
罪的依據。
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及證人陳述不一為由,裁定阿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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