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 CavendishJr: 而且啦光是聽證會可能吃到刑罰,就 → CavendishJr: 已經違反585了,這些你怎麼不願意談 有關公務員在聽證跟質詢進行虛偽不實陳述是否可以採取刑罰作為手段究責,這部份持保 留態度,因為要等今天下午憲法法庭進行侮辱公務員是否除罪宣判後,才有評論。 依照目前修法方向,是把究責條文放在刑141下,刑141條的判例,侮辱公務員保障的是國 家法益,立法機關向行政機關質詢是憲法賦予的權責,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亦是憲法訂 定義務(釋461參照) 官員備詢應提供完整資料以口頭或書面方式 向立法院負責,過程中,政府向立法院說謊是 侵害立法院的質詢權,如果侮辱公務員有罪,同理,藐視國會也應該入罪。 釋字585解釋的違反調查義務受行政罰處分,而藐視國會入罪是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5條 虛偽陳述,兩者不同要先區分一下你才會通 虛偽陳述也是違反調查義務啊 用類似妨害司法公正的角度不就可以得知 再來你原文那篇我不就講了 藐視國會罪用在質詢上可能是合憲 但是國會調查權是釋字才確認 輔助依憲法規定職權之用 非憲法明定之權力 依照585的解釋來看就是不行的 另外你又開了新戰場 釋字461 那我又要問你了 裡面提到關係國安軍事機密 得拒絕應邀備詢 即使來備詢 被問到重要國防機密也能免予答覆 也就是說面對立委質詢 國防部官員有權自行判斷 要不要回應機密問題嘛 https://i.imgur.com/1qJvvz7.jpeg
可是521通過的條文 不答詢還要經主席同意啊 https://i.imgur.com/T2z4Vqd.jpeg
請問這有沒有違反461 而且聽證會似乎也有類似的條文喔 你說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9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523072.A.C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