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
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
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
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
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
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看來大法官沒綠畜一樣想硬凹
雖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寫「參選」
但是實際上已經包含「任用」的部分
陸委會要求陸配參政還要放棄國籍已經被這條打臉
反正大法官早認為大陸地區入台灣籍滿十年就是能當公務人員啦
真的是讓我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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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18號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