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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陸人當公務人員一直沒被要求國籍法是因為大陸人被認定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因為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82) 府法一字第一五○四○六號函 。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 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 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 賠償法」,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 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 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是啥?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用這兩條可以推出 大陸人即中華民國國民 而民進黨在去年廢止這條函釋 才開始硬凹要陸配放棄國籍才能當官 問題是你法條沒修啊 你們綠畜怎麼會以為這樣法律訴訟能贏? 法官看到白紙黑字讀下來一定還是導向原函釋 反正2026一定要讓李貞秀遞補 等著看民進黨被法官打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4.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31336587.A.2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