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ilitary
本身是專利從業人士,這邊有分析喔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pMGYHp81g5rR3ni3/ (以下直接複製內文字的部分過來) ============================================================================== 【T112 步槍裝彈器專利侵權,是廠商無理取鬧?】 ◎ Maglula 根本沒有台灣專利 依據廠商官網,Maglula 的產品都是由 Ran Tal & Guy Tal 這對父子檔所開發,並在以 色列製造。依目前查詢結果,Maglula 只在以色列、美國、加拿大申請專利(見圖二), 所以即使其他廠商在台灣製造或販售類似產品,Maglula 也沒有權利可以主張。 如果 Maglula 真的有這個步槍裝彈器的台灣專利,是否應該拿出來給大家瞧瞧? 至少目 前是查不到的。 ◎ 軍備局原本就是打算採購 Maglula 的裝彈器或類似產品 媒體外流的招標文件寫得很清楚,沒什麼好遮掩,也並不奇怪。就像一家公司要採購 1000 台電腦,可以對外公告要採購微軟的Surface Pro 或同等級產品,並將Surface Rro 的規則寫在招標文件中,讓有興趣的廠商自行來投標。此時不管是微軟的各個經銷商 ,或是其他有類似產品的廠商都可以來投標。 以這起事件來說,大概是軍備局原本認為會是 Maglula 的經銷商來投標,就讓價低者得 標就好。沒想到其他廠商發現 Maglula 沒在台灣申請專利,那幹嘛不在台灣開模製造? 成本超級低。如果產品品質沒有問題,軍備局向其採購又何妨不可? ◎ 確保產品不侵權,是投標廠商的責任 軍備局本身只提供了招標文件,沒有製造也沒有販售,是不會造成專利侵權的。專利有千 百萬篇,內容又是高度技術性,不可能由政府機關或公司一一自行確認,所以都是由製造 或販賣產品的廠商要自行研究並提供擔保。 投標者可以質疑其他投標廠商的產品,若軍備局收到消息,自然會要求廠商提供說明或資 料佐證,以確保符合投標資格,這都是正常的流程。若之後仍然發生侵權問題,那也是法 院說了算。 ◎ Maglula 沒有保護自己的智財權,卻動用媒體來壓迫軍備局 因此整件事情看起來,較像是 Maglula 自己又沒有台灣專利,價格也缺乏競爭力,導致 到口的肥肉沒了,只好利用存證信函,製造輿論來阻止他人投標。 ◎ 既然沒有侵權,為什麼要廢標? 看起來 Maglula 的確成功了,台灣的政府機關最怕媒體,而軍備局還真的是吃素的,看 到新聞見報就皮皮挫自己廢標了0rz 但這其實是投標廠商的問題,只要把不合格廠商剔除就好,為什麼要廢標?或許還有其 他隱情? ============================================================================== ※ 引述《cross980115 (嘆息之雨)》之銘言: : ※ 引述《kiyoshi520 (大叔)》之銘言: : : 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 : 專利法第八十六條就在那裏,法條看不懂的這裏有科普文。 : : https://reurl.cc/G5VOKZ : 原條文 :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 : 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 :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 這條文是舊的,現行條文不存在這條了... : https://pse.is/6qul5d : 當前扣押相關的條文都在97-1~97-4 : 這部分是限定在進口物侵權疑慮時,向海關申請扣押的相關法規 : : 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 但這段理解的確是正確的 舊法應該是在84條 更古早之前的在88條 : 現行法規條文 : 第 96 條 第一項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 96 條 第二項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第 96 條 第三項 :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 : 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這邊來看個舊案例(抱歉一時找不到新法的案例能用) : 但這個舊案例跟現行新法之理念大致相同 依舊能當參考 : https://pse.is/6qul3m : 這個案例有四方 : 原告、訂製人甲、承包商乙、次承包商丙 : 其中甲並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未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 所以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 但承包商乙跟丙,因為是實際製造並具有侵犯專利的過失,須負起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 而交到甲手中的侵權物,依舊有被法院判決要銷毀 : 這邊引用一下專利法律事務所的觀點 : https://pse.is/6qult6 : 本件判決至少對於專利權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採取客觀見解,其見解並與專利法新法第96 : 條第1項修正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可得做為日後相關案例之借鏡。 : 專利權法96條在修正時是在立法理由有寫明 : 專利侵權之民事救濟方式,依其性質可分為二大類型,一者為「損害賠償」類型,依據民 : 法規定,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類型 : 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性質上類似物上請求權之妨害除去與防止請求,故客觀上以有 : 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為已足,毋須再論行為人之主觀要件。 : 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爰將侵害除去與防止請求之類型於第一項明定,其主張不以行為 : 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另於第二項明定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以茲 : 釐清,並杜爭議。 : 所以如果軍備局真的被告並成立,至少依照專利法9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 是需要對相關侵權產品進行回收跟銷毀的 : 至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則還是以得標的廠商為主 : 軍備局不見得會成立專利法96條第二項之故意 : 但軍備局本身具有相關專業這點是需要注意的,無相關專業能力的訂購者能主張其無過失 : 具有一定專業能力能分辨的軍備局可就不一定了 : 還是存在有被判違反專利法96條第二項的可能性 : :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 :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 :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 :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 :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 :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 :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 :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目前的狀況屬於還沒有真正到進行製造的環節 : 所以不像新聞寫得那麼聳動 : 只是單純有廠商拿疑似侵權物要投標,而原廠寄了存證信函通知 : 理論上就把有疑慮的那間踢掉重開標就好 : 上面提到的專利法96條是真的已經製造生產後被告上法院才會面對到的 : 如果真的變成那樣的話 就算能對廠商提告求償 : 光是回收銷毀跟要再度弄新設計來替代之類的成本 : 那個就真的會很頭痛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86.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732160158.A.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