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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直接複製內文字的部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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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2 步槍裝彈器專利侵權,是廠商無理取鬧?】
◎ Maglula 根本沒有台灣專利
依據廠商官網,Maglula 的產品都是由 Ran Tal & Guy Tal 這對父子檔所開發,並在以
色列製造。依目前查詢結果,Maglula 只在以色列、美國、加拿大申請專利(見圖二),
所以即使其他廠商在台灣製造或販售類似產品,Maglula 也沒有權利可以主張。
如果 Maglula 真的有這個步槍裝彈器的台灣專利,是否應該拿出來給大家瞧瞧? 至少目
前是查不到的。
◎ 軍備局原本就是打算採購 Maglula 的裝彈器或類似產品
媒體外流的招標文件寫得很清楚,沒什麼好遮掩,也並不奇怪。就像一家公司要採購
1000 台電腦,可以對外公告要採購微軟的Surface Pro 或同等級產品,並將Surface
Rro 的規則寫在招標文件中,讓有興趣的廠商自行來投標。此時不管是微軟的各個經銷商
,或是其他有類似產品的廠商都可以來投標。
以這起事件來說,大概是軍備局原本認為會是 Maglula 的經銷商來投標,就讓價低者得
標就好。沒想到其他廠商發現 Maglula 沒在台灣申請專利,那幹嘛不在台灣開模製造?
成本超級低。如果產品品質沒有問題,軍備局向其採購又何妨不可?
◎ 確保產品不侵權,是投標廠商的責任
軍備局本身只提供了招標文件,沒有製造也沒有販售,是不會造成專利侵權的。專利有千
百萬篇,內容又是高度技術性,不可能由政府機關或公司一一自行確認,所以都是由製造
或販賣產品的廠商要自行研究並提供擔保。
投標者可以質疑其他投標廠商的產品,若軍備局收到消息,自然會要求廠商提供說明或資
料佐證,以確保符合投標資格,這都是正常的流程。若之後仍然發生侵權問題,那也是法
院說了算。
◎ Maglula 沒有保護自己的智財權,卻動用媒體來壓迫軍備局
因此整件事情看起來,較像是 Maglula 自己又沒有台灣專利,價格也缺乏競爭力,導致
到口的肥肉沒了,只好利用存證信函,製造輿論來阻止他人投標。
◎ 既然沒有侵權,為什麼要廢標?
看起來 Maglula 的確成功了,台灣的政府機關最怕媒體,而軍備局還真的是吃素的,看
到新聞見報就皮皮挫自己廢標了0rz
但這其實是投標廠商的問題,只要把不合格廠商剔除就好,為什麼要廢標?或許還有其
他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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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980115 (嘆息之雨)》之銘言:
: ※ 引述《kiyoshi520 (大叔)》之銘言:
: : 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 : 專利法第八十六條就在那裏,法條看不懂的這裏有科普文。
: : https://reurl.cc/G5VOKZ
: 原條文
: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
: 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
: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 這條文是舊的,現行條文不存在這條了...
: https://pse.is/6qul5d
: 當前扣押相關的條文都在97-1~97-4
: 這部分是限定在進口物侵權疑慮時,向海關申請扣押的相關法規
: : 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 但這段理解的確是正確的 舊法應該是在84條 更古早之前的在88條
: 現行法規條文
: 第 96 條 第一項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 96 條 第二項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第 96 條 第三項
: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
: 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這邊來看個舊案例(抱歉一時找不到新法的案例能用)
: 但這個舊案例跟現行新法之理念大致相同 依舊能當參考
: https://pse.is/6qul3m
: 這個案例有四方
: 原告、訂製人甲、承包商乙、次承包商丙
: 其中甲並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未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 所以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 但承包商乙跟丙,因為是實際製造並具有侵犯專利的過失,須負起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 而交到甲手中的侵權物,依舊有被法院判決要銷毀
: 這邊引用一下專利法律事務所的觀點
: https://pse.is/6qult6
: 本件判決至少對於專利權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採取客觀見解,其見解並與專利法新法第96
: 條第1項修正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可得做為日後相關案例之借鏡。
: 專利權法96條在修正時是在立法理由有寫明
: 專利侵權之民事救濟方式,依其性質可分為二大類型,一者為「損害賠償」類型,依據民
: 法規定,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類型
: 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性質上類似物上請求權之妨害除去與防止請求,故客觀上以有
: 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為已足,毋須再論行為人之主觀要件。
: 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爰將侵害除去與防止請求之類型於第一項明定,其主張不以行為
: 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另於第二項明定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以茲
: 釐清,並杜爭議。
: 所以如果軍備局真的被告並成立,至少依照專利法9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 是需要對相關侵權產品進行回收跟銷毀的
: 至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則還是以得標的廠商為主
: 軍備局不見得會成立專利法96條第二項之故意
: 但軍備局本身具有相關專業這點是需要注意的,無相關專業能力的訂購者能主張其無過失
: 具有一定專業能力能分辨的軍備局可就不一定了
: 還是存在有被判違反專利法96條第二項的可能性
: :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 :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 :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 :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 :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 :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 :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 :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目前的狀況屬於還沒有真正到進行製造的環節
: 所以不像新聞寫得那麼聳動
: 只是單純有廠商拿疑似侵權物要投標,而原廠寄了存證信函通知
: 理論上就把有疑慮的那間踢掉重開標就好
: 上面提到的專利法96條是真的已經製造生產後被告上法院才會面對到的
: 如果真的變成那樣的話 就算能對廠商提告求償
: 光是回收銷毀跟要再度弄新設計來替代之類的成本
: 那個就真的會很頭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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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專利從業人士,這邊有分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