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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4年6月2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1條之一草案修法預告 大概可以看出來各方勢力角力的情形 目前大概是用人機關占優勢 也就是多了3個月(3+3=6)的商調等待期來卡你 而新增的例外要件 其實可以看成是概括條款 基本要卡你的都可以用那一項的規定 尤其是重大專案、季節性、週期性的工作 如果我是原機關要卡你商調 用這項好用得很 6個月就讓要商調你的機關知難而退了 我沒有不同意 只是要讓你多等一下下子而已 實務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判斷餘地 法院(保訓會)尊重原單位 下面這件案子就是很好的例子 https://tinyurl.com/58pnk49r 題外話 如果沒有草案3的修法預告 那大概就是沒救了 以後大家就是商調六個月才放人 另外一提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 只要經過考試院一定的程序即可公告施行 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法有一定的程序要餞行 (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 考試院這件 問過銓敘部沒有 尤其是對陳述意見書的部分 內政部對於修法陳述意見書是要求要為適當之回復 銓敘部沒有 沒有 沒有 所以你永遠不會知道你的陳述意見書有沒有被直接丟垃圾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18.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51550486.A.60D.html ※ 編輯: ouyang (220.135.118.109 臺灣), 07/03/2025 21: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