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ighwayshih: 保障年終通常都有發放日需在職的但書吧 02/04 12:37
→ pujos: 你這個說法來說法去,沒紙本都假的,在這邊鄉民說了不算 02/04 12:44
噓 kevinmeng2: 保障14個月,是你有工作滿一年才有保障 02/04 13:14
→ kevinmeng2: 一年都沒滿,保障個毛? 02/04 13:14
推 AM903651: 上面說錯了 保障年薪14看有沒有備註年終發放時須在職 02/04 14:04
推 Kroner: UC2推薦?有人試過嗎?靠譜嗎? 02/05 17:02→ AM903651: 如果沒有的話可要求依比例發放 02/04 14:05
→ AM903651: 我公司就有保障年薪 不需滿一年但領年終時須在職 02/04 14:06
→ AM903651: 提前被資遣就沒有了 02/04 14:06
→ AM903651: 試用期資遣也必須要有pip還有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 02/04 14:07
推 Chricey: 喔喔喔,UC2 真的是超讚的啦 02/05 18:54推 maye: 我以為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改善計畫直接請你走,如 02/04 14:10
→ maye: 果需要的話,跟正式的有啥不同? 02/04 14:10
推 wtl: 我司外商是把年薪除14 一年14個月 不管什麼時候走那兩個月都 02/04 14:29
→ wtl: 要按比例給妳 不過這應該算特例 因為那是算月薪 跟一般年終 02/04 14:29
推 Chricey: 5樓關節跟X一樣 02/05 20:43→ wtl: 獎金不一樣 02/04 14:29
推 AM903651: 勞基法裡面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02/04 14:33
推 AM903651: 然後勞基法有說公司資遣必須要有依據 不能無故資遣 pip 02/04 14:36
→ AM903651: 過程就是列出原因 給你時間改善 02/04 14:36
推 Kroner: 吃過關節保健品,都沒什麼效果,有推薦的牌子嗎? 02/06 19:35→ kevinmeng2: 試用跟正職的差別,就是福利而已。本來就是要走PIP 02/04 14:44
→ kevinmeng2: 至於年薪,請參考「年薪」的定義,公司另外約定除外 02/04 14:44
→ leptoneta: 其實以高院見解 可能連PIP都不用 02/04 18:32
推 maye: 可能要看簽約內容,我們公司是像l大回文那樣,有另 02/04 19:47
推 Kroner: 樓上UC2當糖吃,天天走拿飛 02/06 19:38→ maye: 外約定試用期契約,如果是像我們公司這種,大概討 02/04 19:47
→ maye: 不到 02/04 19:47
推 lwdlovecwl: 不需要,都叫試用期了 02/04 20:04
推 DevilCool: 你到底爬了什麼垃圾文章,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不管你 02/04 20:42
推 Kroner: UC2是啥東西?求解釋啦! 02/06 19:40→ DevilCool: 跟公司簽什麼狗屁合約,勞基法就是最低底限,可以優於 02/04 20:42
→ DevilCool: 不能低於 02/04 20:42
→ DevilCool: 年終是恩惠型給予,也不包含在勞基法中,才是以雙方契 02/04 20:44
→ DevilCool: 約為依歸,你前文跟後文完全是兩回事 02/04 20:44
推 Chricey: 關節痛這種東西靠UC2就對了 02/06 19:41推 leptoneta: 樓上可以看看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要幻想試用期不存在 02/04 22:53
→ leptoneta: 不知道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所以無效"的說法哪來的 02/04 22:55
推 lenta: 真要說法規也沒有明文說要做PIP 02/05 01:20
→ your0207: 國營事業都可以有試用期了,民營公司有樣學樣就好了 02/05 02:08
推 Chricey: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02/08 10:11推 tttttttiger: 資遣費領一領吧,你硬是要留下來以後日子也不會好過 02/05 08:43
推 DevilCool: 法律上就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那是雙方自行訂定的契約 02/05 09:41
→ DevilCool: ,但不因此就表示可以迴避勞基法的最低底限,我不懂你 02/05 09:41
→ DevilCool: 哪裡看不懂 02/05 09:41
推 Chricey: 有人知道如何處理關節痛嗎?求分享! 02/09 00:05→ pujos: 實務就不是這樣運作,不要再扯勞基法,這只會誤導當事者 02/05 09:44
→ pujos: 看得懂看不懂都沒屁用 02/05 09:44
推 pujos: 一定程度舉證不符需求、不適任,不需要PIP也不用資遣費 02/05 09:47
推 yupapa: 樓上,還是要給資遣費,只是通常很少啦,可能不太會有人爭 02/05 13:49
推 Chricey: 關節痛有沒有辦法完全根治啊?UC2聽起來像萬靈丹 02/09 00:06→ yupapa: 這個。 02/05 13:50
推 Ryoma: 試用期是可約定但解除勞動契約還是要給資遣費 3個月的資遣 02/05 15:05
→ Ryoma: 費其實很少,所以一般公司不太會卡 讓人快走比較重要 02/05 15:06
→ TSMCfabXX: 試用期 = 上班 = 要給資遣費 02/05 15:45
推 Kroner: 關節痛睡覺就能治了,吃什麼UC2 02/09 12:09推 pujos: 我只能講未必,下去讓他判沒有一定要給資遣費 02/05 16:06
→ pujos: 照他們適用的心證給資遣費才是錯的 02/05 16:19
→ pujos: 民法雙方是對等的 02/05 16:19
→ pujos: 不需要給資遣的例子,你隨便找都有 02/05 16:20
→ pujos: 你上法院讓他判,那高機率就是輸,0資遣 02/05 16:56
→ pujos: 為啥?民事庭講對等的,公司覺得你不好,要你走,需要付資 02/05 17:02
→ pujos: 遣費的話,那你覺得公司不好,你要閃人,那請問,你需不需 02/05 17:02
→ pujos: 要賠付公司? 02/05 17:02
→ pujos: 不要把行政機關見解跟民事庭扯在一起,立場不同,最終結論 02/05 17:03
→ pujos: 天差地遠 02/05 17:03
→ pujos: 你要走法院,那請參照民事庭見解 02/05 17:03
推 lenta: 樓上要不要先講清楚你所謂的資遣是勞基法第幾條? 02/05 18:54
推 TSMCfabXX: 他完全沒在看勞基法有要求公司限期令其給付吧 02/05 20:41
→ TSMCfabXX: 公司可以不給 那就是行政機關按次處罰 跟民事無關 02/05 20:42
→ TSMCfabXX: 看是公司要為了那幾個月試用期資遣費的小錢而被罰大錢 02/05 20:43
→ TSMCfabXX: 還是照規矩來乖乖給錢好聚好散 02/05 20:43
→ leptoneta: 的確是有小公司寧願被罰 也不給員工資遣費 02/05 21:38
→ sazabijiang: 三樓的回答是錯的。 02/06 19:34
→ sazabijiang: 年終獎金跟有沒有滿一年無關,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 02/06 19:35
→ sazabijiang: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是勞基法也沒規定不准有試用期 02/06 19:35
→ sazabijiang: 所以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 02/06 19:36
→ sazabijiang: 不要再被少數鄉民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給誤導了 02/06 19:37
→ sazabijiang: 請直接看 立法院 的文章 02/06 19:38
→ sazabijiang: 鄉民的嘴再厲害,也不能逾越立法院 02/06 19:39
→ sazabijiang: 但是雇主也不用太高興,因為試用期間這個人依然是貴 02/06 19:39
→ sazabijiang: 公司的勞工,所以一切作為也不能違反勞基法,比方說 02/06 19:40
→ sazabijiang: 勞健保一定要保,因為這是勞基法規定。但是年終獎金 02/06 19:40
→ sazabijiang: 或者各種公司福利可以不給,因為福利是恩惠給予。 02/06 19:40
→ sazabijiang: 該文甚至提到,在雇主未濫用權利之下,無須具備《勞 02/06 19:41
→ sazabijiang: 基法》所規定之終止契約事由,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 02/06 19:41
→ sazabijiang: 適用,容許雇主有較大解僱彈性。 02/06 19:41
→ sazabijiang: 當然啦~同樣的條文,不同法官的判決結果也不保證相同 02/06 19:42
→ sazabijiang: 覺得自身損失的權益大過訴訟成本的,就去爭。勞資雙 02/06 19:42
→ sazabijiang: 方都一樣。 02/06 19:42
→ baigyatsh: 研議而已要放也放生效的法條好嗎 不然數位中介法過了 02/08 10:11
→ baigyatsh: 嗎 02/08 10:11
→ sazabijiang: 不然看勞動部官網也可以啊 02/09 00:05
→ sazabijiang: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02/09 00:05
→ sazabijiang: 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 02/09 00:05
→ sazabijiang: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 02/09 00:05
→ sazabijiang: 約定。 02/09 00:05
→ sazabijiang: 可以自由約定 可以自由約定 可以自由約定 02/09 00:06
→ sazabijiang: 勞動部說可以約定,鄉民的意見大過勞動部嗎? 02/09 00:07
→ sazabijiang: 你可以不接受試用期,不等於有試用期是違法。 02/09 00:08
推 silver0314: 明明文中就有寫要依最後手段原則做資遣 02/09 12:09
→ silver0314: 是眼睛糊到嗎...... 02/09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