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et1242000: 依訴願法81條,訴願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 05/06 21:45
我是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按照訴願流程還是由原處分機關回函。
推 leptoneta: 就業保險法哪裡來的19-3條? 05/06 21:45
已更正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wakke: 他可能分不清本法跟施行細則所以混著講吧。 05/07 02:24
→ wakke: 1.原po的調解不僅沒談到離職相關,況且還回去上班一陣子, 05/07 02:24
→ wakke: 你要公務員怎麼認定那次調節跟離職有關。 05/07 02:24
推 Chricey: 魚油 05/07 02:35這就是本文所說的,在職中的調解本來就很難紀錄離職相關。同時公務員無法認定我同意
,但根據施行細則提供相對應的文件也是比照辦理,這不能歸屬於申請者之問題。同時若
後續判定勞工非非志願性離職,本來也就該繳納回去,因此於法是有回朔給付的義務,在
此處根據申請文件直接判定不符合,這是最大的盲點。
→ wakke: 2.存證信函不是法定可受理文件,你都一直貼19-3條文了,不要 05/07 02:24
→ wakke: 只想到自己權益很重要就要公務員違法。 05/07 02:24
沒有要公務員違法,可以睜大眼睛看清楚我指的是按照施行細則檢附文件並沒有要求必須
提交有離職事由的勞資調解紀錄。我只是闡述即便有其他文件前後對照關係仍無法受理,
否則我拿存證信函去申請就好何必要提供勞資調解紀錄?
→ wakke: 3.你一直主張已經在準備訴訟程序,如果公務員核准給你給付 05/07 02:24
→ wakke: 了,結果你根本沒提起呢?一樣問題,不要只想到你的權益很 05/07 02:24
推 Chricey: B群 05/07 02:35→ wakke: 重要,就要公務員去冒風險 05/07 02:24
公務員可以駁回,但必須依照法條行事。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要檢附文件,並沒有敘
明勞資正義調解紀錄要明確記載離職事由。這時我不是拿起訴書去申請的,請看清楚。這
就是我所說的,在職中的調解紀錄在失業給付申請上基本可視為無效論。
→ wakke: 4.是你自己選擇要直接訴訟,而不是先丟出個〔離職事由〕的 05/07 02:35
→ wakke: 調解申請,提出申請後縱使還沒開調解,你還是可以申請給付 05/07 02:35
→ wakke: ,老話一句,你只想到自己方便,苦了公務員 05/07 02:35
推 Chricey: 吃B群的好處 05/07 02:45已經調解失敗再次提出離職事由調解申請是無意義的,同時我根據法令提供資料,並不是
為了自己方便,請看清楚。
→ wakke: 5.你自己選擇直接訴訟,那你應該自己掌握時間,先遞件給法 05/07 02:35
→ wakke: 院收發(親送,什麼等法院回函時間長那是藉口),事實理由 05/07 02:35
→ wakke: 都可以再補件,法院收發了你就可以去申請給付,你如果準備 05/07 02:35
→ wakke: 訴訟文件一年,難道要公務員預付你一年你主張的‘’損失‘ 05/07 02:35
推 Chricey: 維生素C功效 05/09 16:50→ wakke: ’?放心啦,這公務員不用等你一年就會先送懲戒了 05/07 02:35
今天要離職也要先送存證信函,馬上離職即便立刻遞交訴狀等待法院收發也需要時間,這
些法院作業時間時間就是我所講的形式上勞工請求失業給付的時間遞延損失。況且失業給
付只有半年,不會有一年。
→ wakke: 6.你可以反射地位,想像你是這公務員,你現在受理一個原po 05/07 02:45
→ wakke: 的要求,你覺得那些會害你乙等丙等甚至去土城坐坐,當然或 05/07 02:45
→ wakke: 許你會說我體民所苦,他給我存證信函我就撥款了,那真也沒 05/07 02:45
推 Chricey: 魚油推薦 05/09 16:53→ wakke: 話說 05/07 02:45
推 leptoneta: 要爭執程序就是要拿函示或判決出來講 05/07 09:40
→ leptoneta: 除非日後圖利罪判決下來 你可以代替他去坐牢 05/07 09:41
→ wakke: 我眼睛睜很大再看一次,就是你法規不懂還自己解讀自己的啊 05/09 16:50
→ wakke: ,算啦,連本法跟施行細則都不會分,我也不期待什麼,反正 05/09 16:50
→ wakke: 這些公務員也沒傻傻被你害到就好 05/09 16:50
→ wakke: 不過你放心啦,你委任律師還是會接的,有錢賺就好,我也常 05/09 16:53
→ wakke: 常接了案子,但心裡在覺得這客戶根本活在自己的小世界 05/09 16:53
本文細則上面不就說過了?在這邊打嘴炮酸人沒有比較高尚,自以為有期待哈。
你就直接發表見解施行細則哪一點有說要記載離職事由,就哪一點有寫就好。
這種行政方面的問題沒有要委任律師,看來你眼睛睜大還是看不清楚。
賺了錢還要酸客戶,真高尚的情操。
※ 編輯: sf820624 (114.43.73.202 臺灣), 05/09/2024 18: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