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gplay: 是連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沒有 08/31 10:05
※ 引述《aperson1217 (生日快樂)》之銘言:
: 工作一年半了
: 想要離職了
: 但是不想自願離職
: 因為什麼東西都拿不到
: 先撇開傷害罪
: 自從女主管離婚性格大變
: 常常言語霸凌羞辱人
: 讓我很不舒服 很氣 很想殺了她
: 如果我拿東西丟他 用手打他 ?
: 可以被資遣嗎?拿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書
: 順便可以發洩心情
: 還是說只能解僱?什麼都拿不到?
: 我真的很想打她 幹!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所以毆打主管
公司能夠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且可以不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只能拿非自願離職書 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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