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tyhunter04: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你知道嗎?11/26 17:43
原來修法了
→ ihateants: 我也想知道假設公司一直延長觀察期樓主會怎樣11/26 18:11
就一直觀察到改善到好 除非公司肯給非自願離職的錢
※ 編輯: juicelover (61.227.210.250 臺灣), 11/26/2024 18:13:00
→ kevinmeng2: 被開除本來就是非自願… 11/26 18:24
→ your0207: 沒有試用期不等於不可以有 11/26 19:12
推 Chricey: GABA 11/26 23:19→ your0207: 重點是你契約內容是什麼 11/26 19:13
推 louiswei1986: 法規沒有試用期,但是勞資可以自行約定 11/26 20:16
推 hermithsieh: 無限試用就飽了 11/26 20:20
推 Kroner: B群 11/27 00:32推 j02850: 提醒 自行約定就算試用期不過對方也要支付遣散費 11/26 20:41
→ maye: 你對你們公司應該算是延長試用期,我們新人三個月 11/26 22:05
→ maye: 到會填一個心得表單,都有固定流程文件,不會不知 11/26 22:05
推 Kroner: 魚油 11/27 08:50→ maye: 道自己算不算正式。 11/26 22:05
推 s910928: 只要領月薪就是正職吧? 11/26 23:12
推 leptoneta: 就試用期延長啊 你可以要求公司到期後就要做決定 11/26 23:14
→ leptoneta: 到期考核合格就轉正 不合格就資遣 11/26 23:15
→ leptoneta: 試用期實務上是認為是解僱權保留 不用最後手段就能資遣 11/26 23:17
噓 VVinSaber: 勞基法就沒試用期, 你只要不是派遣就是正式員工阿 11/26 23:19
噓 tw02y: 會不會有可能挖洞,投履歷要幹嘛?當然是工作阿 11/27 00:08
噓 tw02y: 假如資方各說各話,被挖洞跳很慘 11/27 00:10
噓 cityhunter04: 勞基法啥時有過試用期啊?從來沒有不是! 11/27 00:32
推 saccharomyce: 契約自由 沒說不行就是可以 11/27 08:12
→ saccharomyce: 法院早就有很多判決認可試用期 但依舊要符合勞基法 11/27 08:15
→ your0207: 等國營事業都沒有試用期再來說法規沒有等於不行 11/27 08:50
→ dong531: 笑死,勞基法沒有就代表法律不禁止而且無規範,所以企業 11/27 09:52
→ dong531: 設立試用期就是合法合規,不管有無試用期,開除員工都要 11/27 09:52
→ dong531: 符合資遣的相關法律,就這麼簡單 11/27 09:52
→ dong531: 回歸正題,你如果被資遣就是非自願離職,目前看起來你很 11/27 10:06
→ dong531: 想要、公司也有在做,這樣離資遣應該不遠了,總之公司需 11/27 10:06
→ dong531: 要要求你改善、需要輔導你,等公司滿足規定的項目後就可 11/27 10:06
→ dong531: 以以不適任來資遣你了 11/27 10:06
推 DAKOU: 有沒有試用期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訂,法院認為最多六個月,如 11/27 10:06
→ DAKOU: 果沒有勞動契約就是沒有試用期。只要離公司資遣都是非自願 11/27 10:07
→ DAKOU: 離職,只是試用期與否的合法要件不一樣。 11/27 10:07
→ wolf6766: 這年頭還有人不知道勞基法沒試用期 11/27 12:48
推 leptoneta: 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 所以不存在"這種鬼話從哪來的? 11/27 12:51
→ leptoneta: 怎麼好像有人信這種話 11/27 12:51
→ juicelover: 不管存不存在 只要知道能拿資遣費就夠了= = 11/27 12:56
推 NDark: 勞基法確實沒有定所謂試用期是什麼? 11/27 12:59
→ NDark: 但公司要怎麼測試並資遣都要照勞基法走沒有適用期的特別規 11/27 13:00
→ juicelover: 公司要資遣人 要有足夠證據跟勞工局通報 不然會被人 11/27 13:01
→ juicelover: 提告 11/27 13:01
推 NDark: 就像是某公司規定每年都淘汰10%,這也是法律沒規定這樣 11/27 13:02
→ NDark: 不過資遣錢給足,所以也不會有人去檢舉。沒檢舉就沒成案。 11/27 13:03
→ NDark: 要使用 能力不符預期那條 反對的話就走調解 打職位確定訴訟 11/27 13:05
→ NDark: 通常是越有機會的產業 資遣就不會浪費時間會選擇拿錢找工作 11/27 13:05
推 NDark: 通常走到訴訟對公司都蠻不利的因為公司要負責舉證 11/27 13:08
→ NDark: 舉證這個人能力不符是一個很不容易建立的標準 11/27 13:08
→ NDark: 而越小的公司通常人資管理就越隨便 11/27 13:09
→ leptoneta: 試用期的優點 就是可以不用PIP 不用考量最後手段原則 11/27 13:14
推 SilentBob: 高雄... 11/27 13:44
噓 tw02y: 不早說沒正當理由被資遣,我早就提告了 11/27 14:00
→ gigi030507: 算正試用吧。 11/27 14:15